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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758号

张宝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58号罪犯张宝全,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社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宝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宝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初张宝全伙同他人共谋进行电信诈骗并购办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12年1月至5月间,张宝全等人15次冒充他人亲属和朋友,以嫖娼需要钱等理由让被害人把钱打到其指定账户上骗取钱财。张宝全参与诈骗15起,涉案金额84000元。罪犯张宝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于2013年1月13日缴纳罚金5000元。该犯系患病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