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才干与定远县睿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干,定远县睿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陈才干,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定远县睿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歆,总经理。陈才干诉定远县睿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7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