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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61号

王君丽与姚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君丽,姚国军,王君丽,姚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61号原告王君丽,女,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姚国军,男,生于1970年7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王君丽诉被告姚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君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姚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姚国军也同意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君丽承担。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