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261号原告王君丽,女,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姚国军,男,生于1970年7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王君丽诉被告姚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君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姚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君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姚国军也同意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君丽承担。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