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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2445号

初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初建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初建伟。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初建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0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忠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