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1482号

徐林彦与马新均、王燕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林彦,马新均,王燕茹,秦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482号申请人徐林彦。被执行人马新均。被告王燕茹,系马新均之妻。被执行人秦玉辉。徐林彦申请执行马新均、王燕茹、秦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林彦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新均限期给付申请人徐林彦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000元(息止2015年2月23日),及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68元、执行费890元;被执行人王燕茹、秦玉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