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43号罪犯张朋涛,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朋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张朋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朋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张朋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袁庄乡井沟村、新密市白寨镇一加油站、登封市卢店镇某村沙场等处,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对驾驶汽车路过的被害人、加油站、三角浴池等实施抢劫,张朋涛参与抢劫犯罪4起,抢得现金、手机、桑塔纳轿车等钱物共计价值116423元。张朋涛系主犯。罪犯张朋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3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朋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朋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