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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395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福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福祖,石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3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4362-3。

负责人:林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祖,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石赟,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200元、案件受理费12539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执行费252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4号的房地产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的财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3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