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25号申请执行人周雪梅。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刘育峰,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雪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村民小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