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魏亮,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树伟,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树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树伟(刘树伟账号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鲁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2500.00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
二、以上扣划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守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迟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