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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58-1号

魏亮与刘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亮,刘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魏亮,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树伟,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树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树伟(刘树伟账号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鲁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2500.00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

二、以上扣划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守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迟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