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42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
被执行人:徐洪刚,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徐洪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