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57号原告洛阳华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9、100号。法定代表人冯栋栋被告洛阳建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西段符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黄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建宏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华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华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华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