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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辛宝与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金权,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娄金权,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于洪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李金鑫,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贾春凤,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2015)宾民初字第33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