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辛宝与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金权,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娄金权,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于洪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李金鑫,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贾春凤,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洪敏、李金鑫、贾春凤(2015)宾民初字第339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