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席勤良与席占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勤良,席占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席勤良。被执行人席占稳。申请执行人席勤良与被执行人席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席占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席勤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席占稳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席占稳于2015年10月14日将案款28927元及案件执行费1073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将前述案款2892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席勤良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剩余案款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席占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且拒绝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席占稳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5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席占稳交由西安市拘留所收押看管。嗣后,申请执行人席勤良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剩余案款的强制执行请求,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席占稳采取的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剩余案款的强制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席勤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遂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席占稳解除拘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席勤良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席勤良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