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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1054号

申请执行人宋海霞与被执行人相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海霞,相咸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054号申请人宋海霞,女,1973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相咸珍,女,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宋海霞诉相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咸珍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相咸珍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同时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相咸珍配偶王玉圣名下财产予以查控,现已对王玉圣名下A*****号车辆、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朱成龙执行员 孙浩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