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胡少桂。被执行人徐德友。被执行人徐德松。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少桂与被执行人徐德松、徐德友、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的两宗工业用地进行了评估、拍卖,暂未能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进行了评估,暂未能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修怀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