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时慧芸与盛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慧芸,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50号申请执行人:时慧芸。被执行人:盛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时慧芸与被执行人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