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53号罪犯何永辉,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9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作案工具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何永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何永辉等六人在周口市周商路、郸淮路某汽车专卖店门口抢劫被害人现金,作案2起,抢劫数额共41100元,并用斧头、钢管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案发后,所抢赃款已退还被害人。2011年7月何永辉伙同他人分别在郸城县化肥厂附近、周口市周口师范学院新校区门口抢夺两被害人挎包两个,其中一个内有现金50元,另一个内有现金43元、手机一部(价格312元)、手机电池三块(价格96元)、民族风衣一件。何永辉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罪犯何永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永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