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68-1号申请执行人操安明,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郝文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368-1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85.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