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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368-1号

操安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操安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68-1号申请执行人操安明,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郝文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368-1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85.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