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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562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赵玉山、李玉华、宋文刚、刘海金、崔海江、贾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赵玉山,李玉华,宋文刚,刘海金,崔海江,贾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负责人霍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敏、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玉山,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宋文刚,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刘海金,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崔海江,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贾学义,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