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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86号

吕海艳与杨成业、于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海艳,杨成业,于德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吕海艳,女,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科员,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成业,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科员,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于德影,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现住双辽市。吕海艳与杨成业、于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五月九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杨成业、于德影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吕海艳40000元,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息率四陪计息,从2013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由被执行人杨成业、于德影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吕海艳30000元,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息率四陪计息,从2013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案件受理费2180元杨成业、于德影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