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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2号

漯河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漯河某某,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882号原告漯河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卫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信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某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耀华商贸有限公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某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信阳某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