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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催字第120号

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催字第120号

申请人: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杨桥。

法定代表人:何铁伟,董事长。申报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春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邓从梅,董事长。申请人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6920243,金额为150000元,收款人为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云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