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42-1号
申请执行人:冉明芳,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汪胜银,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胜银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