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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742-1号

冉明芳与汪胜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明芳,汪胜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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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42-1号

申请执行人:冉明芳,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汪胜银,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胜银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