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福增、张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福增,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福增。被执行人:张娟。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福增、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2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梁作宝代理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