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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750号

果艳华与李占生、高继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果艳华,李占生,高继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果艳华,农民。

被执行人:李占生,农民。

被执行人:高继全,农民。申请执行人果艳华与被执行人李占生、高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