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59号罪犯顾正岭,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正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8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顾正岭减去有期���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顾正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顾正岭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一宾馆内将25克毒品(俗称黄皮)卖给他人,卖得赃款2万元。2008年12月的贩卖毒品黄色粉末含有海洛因成分,重15.45克,系犯罪未遂。罪犯顾正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顾正岭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正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董忠智人���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