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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279号

高磊钦与耿东亚、耿小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磊钦,耿东亚,耿小超,陈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高磊钦,农民。被告耿东亚,农民。被告耿小超,教师。被告陈奇,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钦诉被告耿东亚、耿小超、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钦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高磊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磊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磊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