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高磊钦,农民。被告耿东亚,农民。被告耿小超,教师。被告陈奇,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钦诉被告耿东亚、耿小超、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钦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高磊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磊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磊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