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9号
原告:宋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姜冬冬,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宋锐与被告姜冬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