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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9号

宋锐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锐,姜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9号

原告:宋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姜冬冬,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宋锐与被告姜冬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