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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03号

于平与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平,邵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于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邵立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41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