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61号罪犯宋学法,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服刑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3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宋学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学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他人在平顶山市一家属院租房处以31800元价格购买宋学法二人海洛因42克、毒品底料370.5克;该起犯罪中系主犯。2010年11月,该犯帮助同监区罪犯联系狱外贩卖毒品人员购买毒品;该起犯罪中系从犯。罪犯宋学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9月获得表扬。该犯系老年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学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学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