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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5932号

刘某与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93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被告裴某,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刘某诉被告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裴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