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丹,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沿江东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秉谭,被上诉人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潘天玲,被上诉人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杨丹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丹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秉潭与潘天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杨丹。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冷晓峰
审判员 李 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