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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欣玮与被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玮,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302号原告杨欣玮,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宝纯,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晶艳,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欣玮与被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欣玮负担。审判长  魏来审判员  李宁审判员  牟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