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富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某某,马某某丽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富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丽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某某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富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