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65号
申请执行人:李菊,
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菊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