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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930号

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琪惠、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曾琪惠,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跃林,范熙,于骏然,范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凤岭南路1号南宁市青秀区风景区金汇如意坊邕州阁第三层318-320室。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琪惠。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东笋路与建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被执行人曾跃林。被执行人范熙。被执行人于骏然。被执行人范小萍。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琪惠、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跃林、范熙、于骏然、范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蔡启昌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