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52号��请执行人张云行,男,住所地青县,证件号码13092219710206723X。被执行人孙文哲,地址青县。被执行人戈芳,地址青县。申请执行人张云行与被执行人孙文哲、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文哲、戈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云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