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33号罪犯邵东升,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邵东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7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邵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邵东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邵东升伙同他人闯进西华县村民姚某某家,持铁棍相威胁,抢走母牛一头,价值6300元。2008年6月至9月,邵东升伙同他人窜至西华县、淮阳县、川汇区等地,盗窃被害人家电动机、减速器、耕牛、大羊、三轮车等物,邵东升参与盗窃10次,案值35407元。邵东升系主犯。罪犯邵东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3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东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东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