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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38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与聂褚国、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聂褚国,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启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宗延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聂褚国,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陵园路西侧安基新春天。被执行人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永兴街*排。

法定代表人:刘新一,该公司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聂褚国、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聂褚国、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38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瀍河支行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聂褚国、洛阳市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