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12-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晨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体育路**号第*层。组织机构代码:07024256-6。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居岐社区尾底山工业区德乐路**号*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6216361-4。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晨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8501.7元及承担执行费628元,合计49129.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2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五年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日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