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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55号

谭某甲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某甲,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男,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谭某甲申请执行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某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谭某甲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丰慧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