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栾某。被告官某。委托代理人刘振全,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栾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被告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官海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多次酒后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官海洋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官海洋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所说的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时间正确。被告在参军期间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双方感情也不错。没有原告所说的发生争吵及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问题。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应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官海洋,现在平度技工学校读书。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时也因一些家务琐事争吵过,但此对双方感情并无多大影响。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回娘家居住不归,后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故在离婚诉讼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促成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社会义务也是职责所在。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日常生活中虽因家事务及其他事情时有争吵,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计前嫌、彼此理解体贴和关心,双方的婚姻是可以维持的。庭审中被告极力想挽救这次婚姻,态度诚恳,故合议庭决定给被告,同时也给原告一个机会,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次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携手创造一种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栾某与被告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