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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907-2号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9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超,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80上的存款121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