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9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超,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80上的存款121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