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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814号

顾京洋与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京洋,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14号

申请执行人:顾京洋。

被执行人: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顾京洋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