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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68号

张存超与张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存超,张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张存超,居民,被告张杨,居民。本院在审理张存超张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超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