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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杨昆、枣阳市天旺饮料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杨昆,枣阳市天旺饮料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少军。被告杨昆,居民。被告枣阳市天旺饮料厂法定代表人杨献国。本院在审理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杨昆、枣阳市天旺饮料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三杰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