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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474号

陈媛与赵斌昌、庄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媛,赵斌昌、庄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74号

申请执行人:陈媛。

被执行人:赵斌昌、庄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媛与被执行人赵斌昌、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该案需与他案合并拍卖房产,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