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9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合法,男,汉族,1955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喜文,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
被告:周宏喜,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张合法因与被申请人王喜文及原审被告周宏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合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