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民初字第0588号

魏云朋与邳州市八路中学、丁其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云朋,邳州市八路中学,丁其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魏云朋,居民。被告邳州市八路中学,住所地邳州市八路镇八路街。法定代表人赵亮,该校校长。被告丁其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朋诉被告邳州市八路中学、丁其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朋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云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衡永红

审 判 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

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