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88号原告魏云朋,居民。被告邳州市八路中学,住所地邳州市八路镇八路街。法定代表人赵亮,该校校长。被告丁其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朋诉被告邳州市八路中学、丁其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朋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云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衡永红
审 判 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
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