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杨崇友。被告杨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崇友与被告杨志辉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原告仅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318元,退还一半,收取659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杨崇友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