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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178号

杨崇友与杨志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崇友,杨志辉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杨崇友。被告杨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崇友与被告杨志辉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原告仅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318元,退还一半,收取659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杨崇友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